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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建局罚[2010]建002号 绵阳市建设局关于四川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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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年05月26日] 点击:[1000] 阅读软件下载

被处罚人:四川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信富(总经理)

经查:你公司承接绵阳市金鑫大酒店拆除工程(框架结构,面积9272.90M2,1-12层,工程合同价1280000元,项目经理谢利良),在拆除施工过程中,2009年12月5日下午17时,由于未按拆除方案实施作业,未对毗邻构筑物(绵阳市农业银行加固工程脚手架及其他设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机械作业人员野蛮操作,导致拆除物料坠落,造成该脚手架严重变形损毁的安全事故,已危及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公共安全,社会影响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责令限期改正(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三日内,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绵阳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建行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者,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帐户名称:绵阳市财政局

银行帐号:51001652236050830436

开户银行:建行分行营业部

地    址:临园路东段16号

你公司若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建设厅或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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