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城区各建设企事业单位: 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及证书管理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止,对全市建设企事业单位的专业管理人员2007年-2009年岗位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进行复检。现就岗位证书复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复检范围 凡1987年至2009年12月30止,由四川省建设厅颁发并验印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或《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发证之日起满三年和经复检合格至有效期满的证书,均属复检范围。 凡在岗的从业人员,在外省取得的由当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应先换证再参加复检。 二、证书复检内容 (一) 持证人的职业道德状况; (二) 持证人的工作情况,包括业绩,事故状况; (三) 持证人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 对持证人上岗检查的情况。 三、复检程序 持证人所在单位按要求填写《四川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检名册表》(式样见附件),持《岗位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证书中持证上岗记录完整,相关单位加盖公章,继续教育证书原件连同复检名册表和汇总后的电子文档,报市建设局岗培办办理复检。县(市、区)建设局对所在地的建设企业岗位证书初审后,统计造册报市建设局集中复检。省直属企业的岗位证书由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复检。 四、证书复检时间安排 全市建设企事业单位的《岗位证书》复检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复检准备阶段:2010年2月30日前各县(市、区)广泛宣传复检工作精神,使各建设企事业单位了解《岗位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检内容。 (二)复检审批阶段: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受理全市一级、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及装饰装修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岗位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检登记申请、复检审批及换证工作。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地区建设企业《岗位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统计造册,在上述要求的时间内报市建设局岗培办进行复检。 (四)全市《岗位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检工作于2010年11月30日全部结束,12月25日上报建设厅培训考核办,以保证有效证书网上查询工作的实现。 五、证书复检办法结论 证书复检按照内容要求进行检评。根据持证人的实际情况,评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检查期内表现良好,无质量安全事故,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为合格证书。证书复检验证情况记录栏加盖证书复检印章,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二)检查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证书予以吊销: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未接受继续教育者; 3、伪造、涂改、转借证书; 4、伪造业绩; 5、受行政记过处分或刑事犯罪; 6、已调出建筑施工企业; 7、已经死亡; 8、按国家有关政策已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三)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合格”的证书予以吊销。凡证书复检不合格的持证人如需再上岗,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六、《岗位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使用和换发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未经复检的《岗位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一律视为无效证书,不得作为持证上岗,招投标,压证施工的凭证。 (二)原由四川省建设厅验印并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岗位证书》在建设部尚未新的从业资格证书规定出台前,仍在原岗位继续使用。现由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为持证上岗依据。 七、工作纪律 《岗位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复检工作是一项每三年都要进行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各单位证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及时了解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证书管理的相关信息,完善证书管理使用制度。在持证上岗、压证施工中认真检查证书的复检记录。同时,应对上报的资料、数据认真校对严格把关,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证书复检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审查,监督,管理机制,此外还应积极为建设企事业单位提供岗位证书复检咨询服务。 市建设局岗位证书复检咨询电话:2225128 联系人:黄汉萍、李 昱 附件:四川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检名册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