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四川鑫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丰明(总经理) 经 查:你公司在承建绵阳市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于2009年10月20日在对绵阳市临园路西段三汇立交桥下三处路口的安全交通标志安装施工时,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 责令立即改正。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绵阳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建行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者,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帐户名称:绵阳市财政局 银行帐号:51001652236050830436 开户银行:建行分行营业部 地 址:临园路东段16号 你公司若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建设厅或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